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2018年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2018年4月18日
?
?
?
?
玉树州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水十条》为主线,切实维护流域水生态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的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把水污染防治工作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兼顾,对河湖沟渠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充分发挥玉树在全国水生态安全屏障中应有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摸清底数,分类施治。深化对各类水体水质现状的调查摸底,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和诱因,对不达标水体制定限期达标方案,提出治理措施,改善水质。对水质良好、具有水生态功能的水域,制定维护管理方案,提出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2.?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紧密衔接“十三五”规划,强化资源整合和部门责任,统筹制定水污染防治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区推进,分类施治,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标本兼治,持之以恒。针对突出水环境问题,强化水污染防治由污染源控制向水质保护治理、由主要污染物削减向环境质量改善、由单一污染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全方位转变的措施,注重流域单元控制,保护治理并重,持续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
4.?市场协同,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治理,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第三方治理运营的新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污染治理。
5.?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根据地区环境质量目标,逐年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严格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指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州长江、澜沧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稳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平稳提升。到2030年,力争全州水环境质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向好发展,水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提升。到本世纪中叶,“中华水塔”核心区的玉树水环境安全,水生态系统稳定,水量丰沛,水质优良。
主要指标:到2020年,辖区内长江、澜沧江流域干流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Ⅰ类(溶解氧指标除外);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100%,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到95%以上。地下水水质保持天然本底,消除地下水污染隐患。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强化流域生态治理
以提高辖区水域涵养功能,维护国家水生态安全为目标,以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实施为依托,采取自然修复与工程建设相结合的措施,实施退牧还草、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湿地与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5%,草地植被覆盖度平均提高15%-20%;湿地生态系统状况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显著。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基本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的水资源总量管控体系,对辖区水资源实行严格保护。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农科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三江办、州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气象局
(二)突出生活污染源治理,削减水环境的污染负荷
1.?针对辖区小城镇建设、游牧民定居点工程实施及传统畜牧业的集约化培育等带来的新环境问题,围绕确保重点流域断面水质优良目标,结合生态建设和民生工程,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全州各市县城污水处理厂正常投入运行。到2020年,县城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提高污水处理效率。重点乡镇因地制宜地建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达到85%。通过保护和质量,增强辖区的水源涵养能力和江河径流量的稳定性,牢固辖区重要河流水生态安全屏障,持续保证向下游输出优良水质。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2.? 针对全州各乡镇无正规填埋设施,对周边的河流、地下水环境污染构成隐患的问题。加大项目申报落实力度,到2018年底,全州各乡镇均建有生活垃圾填埋设施,消除地下水环境污染隐患。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3.? 以县城为重点,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实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快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提高管网的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到2020年,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相适应的配套管网建设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4.?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强实施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处置的质量水平,到2020年底前,全州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净化地表径流
在草原灭虫、灭鼠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到2020年基本建成农业面源污染规划化环境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农科局
配合部门:州经商委、州环保局
(四)加强水体的治理和保护,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1.?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乡镇所在地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8年,全州乡镇所在地努力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到2020年底前完成乡镇所在地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州环保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农科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三江办、州财政局
2.? 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Ⅰ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对已纳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湖泊群,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于2018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农科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三江办、州财政局
(五)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纳入严禁或限制开发区域。贯彻落实《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加强湿地水源涵养补给功能保护和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对因重大工程占用湿地资源的行为,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努力扩大湿地面积。推进河道两侧缓冲带和隔离带的植被修复,防止面源污染随地表径流入河。按照国家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要求,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林业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农科局、州三江办、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
(六)强化规划建设和保护措施,持续保持饮用水优良
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各市县县城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州卫计委、州环保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
3.? 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规范化建设,全州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到100%。2020年底前,县城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各乡镇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设立保护区界碑及警示标志,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检测。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卫计委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国土资源局
(七)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强化地下水保护和修复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
(八)严格落实管控制度,有效保护水资源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运。建设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住建局、州农科局、州环保局
2.? 严格地下水管理。严格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8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经商委、州住建局、州农科局
3.? 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针对水电资源开发中对生态基流的影响,加强对现有水电站的监管,保证河道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水利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环保局
(九)遵循节水优先原则,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城镇节水。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8年底前,全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50%以内。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住建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经商委、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市场监局
(十)严格环境准入,增强水环境承载力
1.?调整产业机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8年起,各市县要依据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的有关规定,分年度制定并实施本辖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经商委备案。未完成淘汰、依法关停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经商委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
2.? 优化空间布局。根据流域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红线要求,细化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分流域、分水系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环保局、州水利局
配合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
3.? 保护生态空间。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和湿地。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
配合部门:州环保局、州水利局
(十一)健全制度机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污染责任保险、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办法。积极探索制定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地方标准。
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
配合部门: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州市监局
2.?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重点打击违法排放污水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公安局
配合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市监局
3.?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环保、国土、水利、住建和卫生等部门要整合优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构建覆盖全州的综合监测网络,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水质全指标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体水生生物和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实现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卫计委
配合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
4.?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树立“保护与发展并重,服务与执法并举”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力量。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负责部门:州环保局
5.? 严格水环境污染风险控制。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督促企业完善应急储备物质,健全内部调度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18年开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报预警和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州安监局
配合部门: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公安局、州经商委
(十二)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各市县要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等各类水体达标状况,明确防治措施。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要确保在100%。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州环保局、州水利局
配合部门: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
2.? 推行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双线”管理制度。实施县域污染物新增量与减量指标挂钩联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8年底前,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严禁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认真落实国家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州环境保护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发改委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玉树州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各市县政府也要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州政府备案。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州政府办公室、州环保局、州水利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市县政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会商解决流域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点、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州政府办公室
配合部门:州级相关部门
3.?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健全州级巡查、县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司法、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委、州环保局、州检察院、州法院、州公安局
配合部门:州委组织部、州纪委、州法制办
4.? 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牵头部门:州环保局、州经商委等
(二)完善推进网格化监管,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模式。按照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要求,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州政府办公室、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州经商委、州市监局
2.?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水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点生态功能县域考核等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州委组织部、州监察委
配合部门:州级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三江源水生态安全的责任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大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州委宣传部、州教育局、州住建局、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农科局
2.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各市县每年定期公布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重点监控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公开重点企业和公共环保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咨询服务,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州环保局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治理
1.?落实收费、税收政策。密切跟踪国家收费和税收政策改革,结合我州实际,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政策措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州内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必需进口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法免征关税。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住建局
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各县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财政局
配合单位: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州水利局、州住建局
3.?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局、人民银行玉树中心支行、银监局
(五)加强政策引导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重点在环境公共服务设施、重点行业企业及社会化环境监测领域推行第三方环境治理服务;到2018年底,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化水平高、运营管理能力强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环境服务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经商委、州卫计委
维护“中华水塔”水环境安全,确保出境水量水质稳定优良是我州必须肩负的重大责任。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切实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职责,强化担当意识,狠抓工作落实,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全州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实施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作出应有贡献,确保“源头清水不断向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