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总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9日
玉树州税收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九大及省、州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积极践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全力推进“四个转变”新思路,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税收保障工作原则,坚持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强化征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控管,维护秩序,健全机制,确保税收,为努力实现“玉树发展越来越好、群众生活越来越好”和“一个同步、四个更加”的目标任务提供财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挖掘税源,强化征管
1.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广泛调查了解地方税收财源,深入挖掘新的税源增长点,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各级政府组织财政、税务、国土、城建等部门根据城镇规划建设实际,研究提出并逐级上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其调整意见。
2. 各级税务、人事部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全州各级各类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按月如数扣缴。搜集掌握国家公职人员、企业职工房屋租赁申报缴纳情况等涉税信息,依法征缴所得税。
3. 各级教育、卫生、农牧、水利、交通等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税收监管,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各类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结算信息,依法征收应纳税款。
4. 各级税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管理,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加大涉税信息动态监管,依法征缴应纳的增值税和地方税费收等。
5. 各级税务部门加强增值税和地方各税费征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严格执行窗口代开发票“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的原则,依法、及时、足额征收税款。
(二)加强合作,高效服务
6.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青海省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实施办法》和《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依托“金税三期”系统整合(优化)征管资源,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举措依法征收税款,做到税务部门之间“同登记、同宣传、同管理、同征收、同检查”,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7. 各级市场监管、经贸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加强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户籍管理,“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登记户数信息要一致,做到“管户清、责任实、税源明、质效高”。
8. 各级税务部门健全税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税收争议,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9. 各级税务部门积极宣传税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互联网+税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纳税预约、纳税提醒等服务,降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风险。
10. 各级税务部门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优化税收征收流程,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11. 各级税务部门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逐步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可以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报送。
12. 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与税务部门本着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减少税收漏征漏管的原则,相互合作,互相支持,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大厅,互设窗口,联合组建办税服务厅,或者相互代征税款(即:地税委托国税代征税款,或者国税委托地税)、共同征收和共同委托第三方代开发票、代征税款等多种形式业务的开展,方便纳税人办税。
(三)协税护税,保障税收
13. 各级税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征收。
14. 基本建设工程发包单位督促承建单位依法纳税。在拨付基本建设工程款时,要求承建企业提供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增值税、地方税费)和发票,未提供的暂停拨付工程款,确保增值税和地方税费不流失。
15. 公安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出入境等基本情况。税务部门提请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公安部门依法阻止其出境;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变更登记,或者车辆年审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提交完税凭证(车船税)或者免税证明,协助税务部门做好车船税征收工作。
16.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征管需要,提供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等涉税信息。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项目信息。
17. 经贸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信息;凡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的,要求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及完税证明等资料,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管理“多证合一”、“两证整合”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吊销营业执照、股权变更转让登记等工作,并就相关信息与税务机关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企业申请办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注销登记的,要求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提供的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待提供后办理注销;企业申请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实行“先税收,后变更”原则,要求企业提供股东股权转让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通报税务部门;积极与税务部门加强“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按照程序依法管理。
19. 民政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并协助查处涉嫌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组织社区居委会负责统计用于经营的房屋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依法代征个人房屋出租收入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和地方税费等税收。
20.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标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企业)登记备案办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的,应当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要求其提供增值税和地方税费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或变更。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房屋后,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1. 国土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出让、转让、建设用地,以及资源开采等审批信息。企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政府挂牌出让取得土地开发权,依据规定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的,应实行“先税后书”,即:先缴纳契税,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年审矿产(砂石)开采许可证的,要求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明,不提供的,不予年审。
22.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实行“先税后证”,即:要求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单位和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或权属变更登记证的,应当按照“先税后证”的规定,要求提供增值税和地方税费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或变更登记证。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房屋土地,按程序向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证书。
23. 银监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督促商业银行依法支持税收工作。州域内各商业银行按照税收征管相关法律规定,配合税务部门提请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户开设、资金查询等情况;提请冻结纳税人资金账户的税收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从纳税人存款余额中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措施;支持并协助税务部门推进“三方协议”信息验证工作,开展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工作,方便办理涉税事项;支持并协助税务部门提请依法查询违法案件涉嫌人员存款余额。落实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大力推行“银税互动”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4. 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严格按照规定据实代收车船税,税务部门依法检查车辆所有人的车船税完税信息。按期足额解缴代收的车船税款的,税务部门按规定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科技部门严格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同时加强对高新技术、福利、劳动服务等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州市(县)认定的高新技术、福利、劳动服务等企业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作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工资标准、社保缴纳、医保刷卡等信息。
26. 卫生部门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等信息及时提供税务部门。
27. 教育、文化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将所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范围,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应税收入按期足额申报缴纳有关税款。
28. 交通、水利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以及预付款、结算等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应征税收工作。
29. 供水、供电、烟草公司等单位根据有利于税收征管的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重点纳税人的用水、耗电、烟草销售等信息。
30. 广电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31.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
32.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发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33.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税务部门税收征管需要,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四)共建平台,共享信息
34. 各级税务部门加强与同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沟通衔接,共同确定涉税信息提供与交换方式,共同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税务部门依法委托代征,以及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涉税信息内容、渠道、格式和时间,以及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准确提供所需信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当期未发生涉税信息的,实行“零报告”制。
35. 各级税务机关完善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税务部门依法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不得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使用和保管共享税收征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共同实施联合惩戒。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发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36. 各级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时,与税务机关会商。税务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目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等信息,为财政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依据。
37. 税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法对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审计决定以及监督检查决定。自觉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8. 税务部门健全税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税收争议,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三、组织领导
39. 认真履行“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全面抓,其他领导配合抓,财税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税收保障齐抓共管责任。各级政府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家法律、省上办法和“先税后证”、“先税后书”等政策规定,研究部署税收保障具体工作,明确协税护税具体事项,推进建立税收保障各项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理顺工作关系。
40.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
41. 各级财政部门将税收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或者代征税款的代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
42. 州市县政府对相关部门的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进行考核。
43. 各级政府督查室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定期不定期督查各相关单位的税收保障实施工作,推动工作落实。对落实税收保障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推委扯皮、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造成税收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任务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