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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327000002/2018-00002 文  号: 玉政办﹝2018﹞2号
主题分类: 14、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8/1/12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1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

《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总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18

  

 

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治玉树、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玉树州委办公室、玉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758和《关于成立玉树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的通知》(玉办发〔201749号)要求,结合玉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别是聘请的律师、专家、学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有与州委、州政府签订服务合同的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负责与州委、州政府领导及其两办的协调联络和衔接服务工作;

(三)负责搭建常年法律顾问和一般法律顾问与州委、州政府及州直部门各单位之间联系服务的桥梁和平台;

(四)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安排和任务委派

(五)会同财政、组织人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报酬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六)负责州党政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签订服务合同等工作;

(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提出调整法律顾问的意见;

(八)建立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召集法律顾问参加会议的,提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资料送交相关法律顾问,提请法律顾问认真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准时参加会议;

(九)在日常工作中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装订、归档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文书,并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定期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汇报;

(十)加强法律顾问日常工作业绩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统计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建档登记和履职材料收集整理,如实反映法律顾问的服务件数、次数和人数等相关情况,方便工作情况备查和统计总结。法律服务结束5个工作日内,督促法律顾问本人填写《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表》,并报送至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聘请担任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修养、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或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实务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学科、行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历;律师应当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熟悉州情、社情、民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身体健康;

(五)近5年未受过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

(六)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突出。

第五条  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审查;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充分发挥党政法律顾问的作用。州委、州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七条  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咨询、论证、研讨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受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邀请,列席或者参加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或者通过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调阅相关资料;

(四)受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办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咨询服务事项,可要求州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情况说明;

(五)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取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六)对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依法治州、依法行政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活动;

(二)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或者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不得将在咨询服务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用于教学授课、撰写论文或者案例分析;

(五)对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与自身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九条 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州委、州人民政府及部门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活动的;

(四)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因故主动请求辞职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六)从事有损州党政府法律顾问形象的;

(七)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已被停止职务或者进入司法审判、党纪、政纪监督程序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纪律规定,受到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八)泄露国家机密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十)因其他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条  州党政法律顾问因工作冲突、申请回避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法律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聘请单位如实说明情况。聘请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换或重新聘请。

第十一条 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聘请单位的来函需要,结合州党政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工作业绩和服务意向等,委派州党政法律顾问为其担任法律顾问或者提供制度建设、决策咨询、培训授课、合同审查、执法监督、案件咨询、案件代理、纠纷调解、风险评估、课题研究等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法律顾问服务经费。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经费每年40万元,年初列入州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法律顾问服务报酬。报酬支付标准及办法另行规定。工作经费多退少补。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州党政法规法制机构、其他机构负责人外,对其他已经确定为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的,以州委、州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聘书,聘期2年。并与颁发聘书的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职责、权利、义务等。

第十四条 办法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1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9日。

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玉树州党政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玉树建设中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维护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尊重法律顾问的劳动成果,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3号)、中共玉树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法律服务行业收费现状和玉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顾问分为一般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报酬根据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常年法律顾问按底薪+服务件数计酬,一般法律顾问按服务件数计酬。

第四条  常年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标准。

被正式聘请为州委、州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年底薪为10万元。

常年法律顾问根据州委、州政府和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为州委、州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在为州委、州政府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时,不另付报酬: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行政行为、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书提供各种法律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服务的;

(二)为处置涉法涉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或对案件处理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三)协助应对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为制定重大政策和开展风险评估提供法律咨询或合法性审查的;

(五)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合同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或合法性论证的;

(六)参加各种论证(听证)、审查、讨论、征求意见等会议,就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的;

(七)为州委、州政府统一举办的法治(法制)讲座和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举办的法治(法制)培训班授课的。

常年法律顾问在为州委、州政府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时,另付报酬:

涉及投资、融资、各类项目建设和企业改革、重组、并购、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专项法律事务,以及经济、民事、行政、重大劳动人事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事务等,如需委托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参照省上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与其协商确定后支付代理费用;州委、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各部、室、委、局、办等)的法律事务,如需委托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应参照省上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与其协商确定后由部门自行支付代理费用。

第五条  一般法律顾问报酬支付标准。

(一)受邀或受委托为州委、州政府一般决策、一般行政行为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每件500-1000元;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每件1000-2000元。

(二)受邀参加条例法规规章草案、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重大事项的论证(听证)会,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建议的,法律顾问每人每件每次300-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件100-200元。

(三)受委托对条例法规规章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审查意见建议的,每件1000-2000元;

(四)受邀参加条例法规规章草案合法性审查会议的,法律顾问每人每件300-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件100-200元。

(五)受委托对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律顾问每人每件300-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件100元。受委托对一般法律文书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一般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300-500元;受委托对重要法律文书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500-1000元。

(六)受邀协助制定政策文件的,每人每件500元。

(七)受邀参与合作项目洽谈的,每人500-1000元。

(八)受邀协助处理涉法涉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每人500-1000元;提供多次咨询服务的,每人300-500元。

(九)协助开展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的,每件1000-2000元。

(十)受邀为州直领导干部进行法治(制)讲座,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和厅级以上干部等条件之一的,每次2000-3000元;具备中级职称、处级以下干部、研究生或本科学历等条件之一的,每次1000-2000元。其他人员参照执行。聘请国家级专家讲座的费用及标准另行确定。

(十一)受邀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每人每天200元;参与案卷评查的,每人每卷100元。

第六条  受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般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受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根据数量和质量、难易程度、服务价值和绩效,按照下列标准支付报酬:

(一) 受委托修改自治州自治条例并附书面修改说明的2-4万元;修改条款较少的0.5-1万元。

(二) 受委托修改自治州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现行的或征求意见稿)并附修改说明的,根据修改数量和质量、价值,每件1-3万元;内容单一、篇幅较小、难度较低的,每件0.5-1万元。

(三) 受委托起草制定自治州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并附书面起草说明的,每部10-15万元。内容单一、篇幅较小、难度较低的,可以低于10万元,具体支付数额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与受委托者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四)受委托起草重要法律文书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的,每件5000-10000元;协助起草的,每件1000-2000元;修改的,每件500-1000元;协助修改的,每件300-500元;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500-1000元。受委托起草一般法律文书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一般合同的,每件1000-2000元;协助起草的,每件300元;修改的,每件200元;协助修改的,每件100元;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每件300元。

(五)受委托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每件6000-10000元,协助办理的2000-4000元;代理一般简单行政复议案件的,每件2000-3000元,协助办理的500-1000元;参加行政复议集体讨论会的一般法律顾问200元,其他人员100元。

(六)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每件6000-10000元;只出庭应诉的1000-2000元。

(七)受委托代理仲裁案件的,每件2000-4000元;协助处理仲裁法律事务的,每件1000-2000元。

(八)受委托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的,每件5000元。

(九)受邀为法治培训班授课,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和厅级以上干部等条件之一的,每课时(2-3小时,下同)1500元;具备中级职称、处级及以下干部、研究生或本科学历等条件之一的,每课时1000元。其他授课人员参照执行。

第七条 一般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受邀或受托参与州委、州政府重点研究课题的,其报酬支付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 法律顾问报酬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

常年法律顾问底薪每年1225日前一次性支付,并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签字审批。

一般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本办法第六条列举的修改、起草条例、法规、规章、合同及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其报酬待该项目正式通过或代理工作结束后支付,并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签字审批。

一般法律顾问的报酬,在任务结束后及时支付,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审批。

第九条 对受邀赴玉树或玉树之外办理法律事务的外地法律顾问,其差旅费按《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县级干部待遇)。

第十条  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外聘且签订服务协议的法律顾问建档立卡,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履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实行考核奖励机制。对所有签订服务协议的法律顾问实行考核奖励机制,每年进行一次书面等形式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案,并如实反馈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

一般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对本自治州产生重大贡献或者防止重大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当年年底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对服务3次以上、经考核合格的一般法律顾问,除按件支付报酬外,每年年底一次性奖励3000元。

对不接受分派的服务任务,或者接受服务任务后,不能按期完成的一般法律顾问,不予奖励;对接受服务任务后中断服务的,不支付报酬,也不奖励。

常年法律顾问不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不接受分派的任务、不认真提供法律服务、应付差事、敷衍了事、推脱服务、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在接受工作任务后,不能按期完成或者中断服务的,不支付报酬,也不支付底薪。

第十二条  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应全面、真实记录支付报酬的事由、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法律顾问本人因故不能领取报酬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三条 聘用法律顾问所需费用由州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足额保障。

第十四条 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州委、州政府的要求,负责一般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的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受州委、州政府委托与常年法律顾问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合同),并负责向一般法律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安排法律服务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党政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3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1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