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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327000002/2017-00156 文  号: 玉政办﹝2017﹞279号
主题分类: 5、交通、工业、信息化 体裁分类: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12/1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玉树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玉政办﹝2017﹞2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地金字〔2012〕2684号)精神,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玉树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现将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任:李  燕   州财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  梅    州人社局副局长

      军  卫计委副主任

    欧阳才仁   州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业  州农牧局副调研员

        州交警支队秩管科科长

    尼玛东周    州人民医院副院长

      恩   州财政局行财科科长

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州财政局,赵思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雷文亮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二、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州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对救助及费用争议进行审核、裁定。 

(二)州公安局负责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垫付申请,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

(三)州农牧科技局负责受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道路外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垫付申请,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道路外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依法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生道路外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  

(四)州卫计委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会同财政局对救助的费用争议进行审核、裁定。

(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