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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327000002/2017-00148 文  号: 玉政办﹝2017﹞252号
主题分类: 14、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11/1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2017﹞2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

《玉树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1031

  

 

玉树州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和制定科学的扑救措施,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1.1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州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全州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呼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实施的快速有效。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生命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坚持平战结合,警钟常鸣。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物资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建立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青海省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或州政府授权与地方政府联合组织指挥发生在境内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5 火情报告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和国家森林防火办公室关于《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等的规定,当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州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经核实按规定程序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办公室。

1.6 预案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仍有继续蔓延危险时,经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严重威胁乡、镇、村社、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

2、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

3、燃烧时间长、过火面积大、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4、发生在我州边界的森林火灾,向我州境内蔓延,严重威胁境内森林资源的;

5、需要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组织指挥扑救和紧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组成人员。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委副秘书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及玉树州军分区、州林业局、州农牧局、武警玉树州支队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经商委、州教育局、州气象局、州交通局、州司法局、州民宗局、州民政局、州卫计委、州广电局、州旅游局、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州无线电管理处、州消防支队、州电信分公司、州移动分公司和青海玉树电力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和草原防火办公室,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州森林公安局,草原防火办公室设在州农牧局。

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扑火督导组等工作部门。

2、职责任务。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

综合调度组

玉树州军分区、武警玉树州支队、州委办、州政府办、州林业局、州农牧局、州公安局、州气象局、州无线电管理处、州消防支队、州电信分公司、州移动分公司等单位组成综合调度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主要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前指的扑火方案、扑火兵力部署和火场天气情况,与前指建立起无线、有线或卫星通信联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根据火场火情动态,起草上报有关森林火灾的各类情况报告,及时传达省、州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精神;负责汇总扑火工作情况、起草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文件资料归档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

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民政局、州交通局、州经商委负责联系供应扑火物资,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至火灾现场,协调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调组织力量开展火案侦破和伤员救助及灾后安置工作等。 

宣传报道组

州林业局、州农牧局、州教育局、民宗局、州旅游局、州广电局负责火情动态和扑火救灾情况的宣传报道,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等事宜。

扑火督导组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州委办、州政府办、州林业局、州农牧局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开展督导工作。在全面掌握火场动态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地方前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汇报火场有关情况,检查监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省、州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地方政府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2 州级扑火指挥机构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火灾扑救组织机构,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扑火救灾工作。

(一)职责任务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火势发展情况,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积极开展组织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组织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具体工作全面掌握火灾现场的地形地貌和自然、社会情况;及时掌握火场动态,分析火势发展态势;准确掌握扑火人员、扑火装备和给养数量情况,安排扑火任务和工作计划;直接指挥现场扑火人员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灾现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组织人员调查火灾、查处火案,并对扑火后的火灾现场进行验收。负责扑火前指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进行工作总结。

2.3 州相关部门应急辅助机构

(一)组成人员。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的总体要求,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组成应急辅助机构,配合做好各阶段的扑火工作。

(二)职责任务。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州森林防火办及时函告下列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州军分区: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驻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公安部门: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州公安局应及时组织公安干警和消防官兵在扑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指导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以及火案侦破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法院和检察部门应提前介入火灾案件的取证、移送和审理工作。

武警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维护火场的治安秩序。

民政部门: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州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扑救森林火灾资金的拨付,建立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金。

经 商 委:做好扑火人员生活物资供应的协调工作。

交通部门: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求,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至火场。

农牧部门: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州农牧局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要确保火场周围农牧民的人身财产和牲畜安全。

民宗部门:做好扑火过程中僧侣人员的相关联系工作。

旅游部门:当发生重、特大火灾后,做好当地游客的引导和疏散工作。

教育部门:做好火灾现场学校学生的相关协调工作。

卫 计 委: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烧伤及扑火队员受伤时,州卫计委相关部门组建医疗队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急救药品的准备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场天气、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以及火灾现场的火点监测工作。

电信分公司和移动分公司:要按照应急通信的规定,对扑火前指所需通信联络给予重点保证并对损坏的通讯设备进行抢修。

电力部门:当发生重、特大火灾时电力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因灾受损的电力设备迅速组织抢修,并保证火灾现场及州森林防火办公室的电力供应。

发 改 委:负责指导全州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础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2.4 预防重点

州属天然林区、退耕还林区、封山育林分布区和人工造林区等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及所有国有林场。

2.5 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集

州、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包括通用的扑火工具、风力灭火机、灭火弹、水泵、灭火水枪等,并保证其状态完好。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火灾扑救

3.1 分级响应

1、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应急反应。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将重点火场的综合情况,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省森林防火办和州人民政府。

2、州林业部门应急反应。州林业局接到重、特大森林火情报告后,立即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等情况,绘制火场态势图,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指示启动预案后,州森林防火办所有人员必须立即上岗到位,并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火场,州林业局其他相关部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3.2 扑火指挥

(一)统一指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指是扑火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

(二)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区前指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3.3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在扑火战术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和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的原则。

3.4 信息报送和处理

1、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每日定时向省森林防火办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2、州森林防火办综合火场情况,及时起草《火情快报》,报州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办,视情抄送有关部门。

3.5 应急通信 
 在充分使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和移动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短波、超短波通信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和移动电话通信,确保各扑火队与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部通信畅通,确保总指挥部与省防火办通信畅通。 

3.6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扑火队伍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3.7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确保居群众安全。

3.8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护,或由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护;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3.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职工和机关干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及当地群众等扑火力量为主。

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州政府审批实施跨区增援计划。

2.扑火梯队的组成。本着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

第一梯队为本地森林消防(或半专业)队。由县级指挥部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可调集辖区内其他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门。由州指挥部商请当地公安、武警和消防部队进行支援。需跨州支援的,由州政府向省上请示支援。

第三梯队为解放军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州森防指商请玉树军分区就近协调驻军支援。

3.10 火案查处

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指导本地森林公安机关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当地的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案件的取证工作,法院部门应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

3.11 新闻报道

发生火灾后,由州委宣传部牵头,相关单位领导参与适时召开扑火情况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广电部门安排的相关报道要及时准确播放。

3.12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解除本预案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后期处置

4.1 火灾评估

州森林防火办公室根据火灾情况如实向省森林防火办和州政府上报火场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4.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建设。

4.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4.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则

5.1 本应急预案是指导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州森林防火办每年修订一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5.2 本预案由州森林防火办制定,具体条款内容由州森林防火办负责解释。

5.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