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文件 > 州政办文件
 
索 引 号: 6327000002/2017-00129 文  号: 玉政办﹝2017﹞191号
主题分类: 9、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8/24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17﹞1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820

        

 

 

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持续深入、有效开展,提高环境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和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青海省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函》(青环函〔2015471号),结合《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奖励。

   环境举报问题奖惩依据核定:

   1一般环境问题:指情节比较轻微,对环境影响程度较低,简单处理后即可恢复,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具体包括:小区街道、乡镇(村社)、公路沿线垃圾及时处理、公路产生严重扬尘、物料堆放或运输过程中不遮盖造成扬尘或漏撒、建筑工地和搅拌站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噪声扰民、焚烧生活垃圾等。

   2重大环境问题:指违法情节比较严重,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需要投入资金治理,在短时间可以恢复,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没有引起上级和有关媒体的关注。具体包括: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造成环境污染、建筑工地没有抑尘措施、焚烧垃圾、河流因排污而发生轻微污染、部门审批不符合环保要求但企业(项目)暂未开工生产(建设)等。

  3特大环境问题:指违法情节很严重,不仅严重破坏环境,而且环境恢复困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上级部门和有关媒体高度关注。具体包括:企业非法排污造成恶劣后果、河流由于企业排污而遭到污染、企业不落实环保措施仍违法生产的、企业偷排偷放污染物、因环保问题被关停企业私自恢复生产、因环保问题被上级部门督办和环境问题被媒体曝光等。

   第三条  奖励范围和金额

  奖励范围为玉树州各级网格(包括各市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各村委会社区);各人民团体、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事件个人。

  州级网格对各级网格的奖励资金发放金额,第二级网格(即各市县政府)年度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区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金额为30000元;第三级网格(即各乡镇、街道)年度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区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金额为20000元;第四级网格(即各村、社区)年度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区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

  针对举报问题的严重性和真实性,对举报的一般环境问题的个人奖励金额为200元;对举报的重大环境问题的个人奖励金额为500元;对举报的特大环境问题的个人奖励金额为2000元;

  各人民团体、民间社会组织在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整治以及自然资源保护等公益活动中,有突出业绩和保护成效的,经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认可的,经核实认定后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第四条 奖励发放监督

  州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举报奖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公布举报奖励决定清单与奖金发放清单;并自觉接受州纪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的监督。

  第五条  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