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惩处统计上弄虚作假,坚决遏制并最终消除数字上腐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州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发挥部门统计在管理和决策中参谋助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列》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现结合我州部门统计工作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统计在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的政府统计体系是由政府综合统计(各级统计局)、部门统计(各相关单位)共同组成。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升部门统计规范化水平,是科学管理和提高统计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政府在管理和决策中使用的各类统计信息多来源于部门统计,部门行政记录和财务指标统计资料也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相关部门虽积极推进统计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但在充分发挥部门统计职能,推进信息共享、主动配合协作等方面仍需要积极改进完善。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开展部门统计工作
(一)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依法主动、及时、规范、全面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不及时提供,在统计数据发布、开展统计工作等方面严格遵守政府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业务指导。
(二)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在做好本系统统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树立向全行业统计转变的观念,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责任,扎实推进行业统计工作。在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体系框架下,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配合开展联网直报统计工作;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三)依法依规使用和发布部门统计数据。严格依法使用重要统计数据。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项政府考核和评价、对外发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由统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提供使用。各部门拟公布的重要统计数据(包括政府重点考核指标数据和统计评价监测指标数据)要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
(四)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事求是,遵守《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尊重统计部门独立统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的法定权利,为统计工作营造宽松的环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
(五)按时报送重点统计数据。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统计惯例,由玉树州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全州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及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于2016年交由玉树市统计局负责。州直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统计局相关报送要求,及时报送部门数据,若因不主动配合、不及时报送造成数据漏统,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市县、州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部门统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统计职责,严厉杜绝“拒报瞒报、迟报漏报”行为,州政府督察办将联合州统计部门不定期开展统计巡查工作,巡查期间,若发现各单位在收到3次《统计催报通知书》后,仍未进行整改,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将不予评优。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