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切实保护好玉树机场净空环境,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保障国家和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3号令)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191号令)等法律和法
规,特通告如下:
一、玉树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1、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千米为长、以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0千米为宽的矩形区域,且以跑道中点为圆心,半径15千米的圆形区域。
二、玉树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
1、玉树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其长度从机场跑道中心分别沿着机场跑道中心线向东延伸22.77公里,向西3.66公里。
2、从机场跑道中心延伸总长度为26.43公里,宽度为1公里,面积共计26.43平方公里的范围。
三、禁止事项
(一)机场净空禁止事项。
1、在机场周围15公里范围内,无论在什么方位,建设高出原地面20米的建筑物,都必须征求机场的意见。机场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经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申报至地方规划部门进行审批。
2、在玉树机场周围15公里范围内,无论在什么方位,建设高出原地面20米的建筑物,都必须征求机场的意见,机场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经征得机场审批后方可申报至地方规划部门进行审批建设。
3、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不得建设高出原地面2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
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机场周围15公里范围内,无论在什么方位,建设高出原地面20米的建筑物,都必须征求机场的意见。机场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经征得民航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申报至地方规划部门进行审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8)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禁止事项。
1、禁止在台站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审批玉树机场净空保护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通讯以及其它有高度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必须事先书面征求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公司玉树机场分公司的意见,并报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批准。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全州广大群众、企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爱护机场设施,积极维护机场净空环境,以保证飞行区安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青海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以玉树机场为中心半径15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地面高度超过20米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机场提出书面申请。机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施放地点、时间、高度作出规定,并予以书面答复。若未征得机场书面答复,进行黑飞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置。
特此通告。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