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玉树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玉树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玉树州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规定》、《玉树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玉树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玉树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碰头会议制度》和《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已经州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5日
玉树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参照《青海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玉树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州委领导下,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州政府职能部门的各委员会(或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第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并领导州政府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七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 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副州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九条 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 州长出国访问或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责。
第十一条 州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州政府要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扶贫攻坚、特色农牧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同步发展,推动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章 政府决策规定
第十七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民生建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州政府各部门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 州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州政府的决定,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公布法规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州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需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七条 州政府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州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府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玉树军分区负责人出席。
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州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省、州双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州委有关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人民团体、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出席。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州委有关负责人出席。州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
(二)讨论报请州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州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及命名事项;
(七)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
(八)讨论决定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州长书面批示提出,或由副州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州长审定。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州政府各副秘书长,州政府督查室、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财政局,议题承办单位和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专题议事会。副秘书长可根据州长、副州长委托,主持召开专题议事会。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向州长请假。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州长审批。
因故不能参加或不能按规定派员参加专题议事会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的,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
州政府专题议事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审核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相关副州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严格会议审批,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简化会议程序,提高会议实效。州政府工作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州政府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到会、不讲话。
第七章 公文审批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州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州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或报告,州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州政府安排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的文件等,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署、签发。
州政府主要专项工作安排部署;答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市、州政府等平级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文件等按分工由分管副州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传达州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下达需要各市县、州直各部门周知和办理的事项;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安排布置具体工作,通知、通报有关具体事项;转发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按分工送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州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州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发文。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平台,减少纸质公文数量。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练,指导性、操作性强。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章 政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条 州政府领导参加政务活动由州政府统筹安排。各市县、部门需邀请州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的,应提前报州政府,由秘书长统筹协调后报州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 未经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四十二条 州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有明确目的,务求实效。要严格贯彻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改进作风的规定,州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副州长可根据调研情况召开专题座谈会。要轻车简从,尽量安排集体乘车,严禁到辖区边界迎送。
第四十三条 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玉树州政府门户网”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三江源报、州广播电视台等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州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保密的外,应在“玉树州政府门户网”网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九条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第五十一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五十二条 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 政府绩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州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 将绩效管理理念引入各市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注重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考核评价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州委州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扶贫攻坚、耕地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健康普查和重点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学前教育、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客观准确反映各市县人民政府工作实绩。
第五十五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五十六条 州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八条 对《政府工作报告》、州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议事会议和州政府领导现场调研决定事项,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第五十九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州政府领导每年要领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第六十条 政务督查要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一条 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加强全州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六十五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坚持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信访接待日活动,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六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和州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章 纪律作风规定
第六十九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的“二十一条措施”和州委、州政府的“二十条要求”。
第七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州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第七十二条 除州政府统一安排外,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七十三条 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七十四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六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州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州长、秘书长离州外出,应事先报告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州政府办公室。
第七十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州外出,须向分管副州长报告,报请州长同意后,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抄送州委办公室。
州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省、州双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玉树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玉树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的下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四)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政策及工作部署;
(五)地方性法规草案;
(六)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及州级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和重要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七)以州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表彰决定以及对州管干部的行政处分意见;
(八)应当由州政府提出决策意见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
(九)依法需要州政府作出重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州政府以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决策的基本准则,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和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州政府决策应当按照《玉树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州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玉树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决策;重要紧急情况需要州政府立即决策的,由州长或者分管副州长按职权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州政府领导班子报告;特别重大或者涉及全局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州政府领导临机集体决定。
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州政府决定的,由州长、副州长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负责地作出决定。副州长应当就其中的重要事项请示州长后决定。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请州委讨论决定。
第六条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州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经州政府按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决策意见后,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依法属于州政府所属部门和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州政府不予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州政府拟决策事项由州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或者由副州长、秘书长提出拟决策事项建议,报州长确定。
州政府网站应当开辟专栏,征集州政府决策建议,供州政府确定决策事项时参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州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以上途径提出建议。
第九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对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州政府有关领导、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其中,涉及地方利益的,应当征求有关市县政府的意见;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书面征集意见和建议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州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州政府网站将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做为州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召开听证会的,除少数特邀代表外,听证会代表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多数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使听证参加人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第十二条 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由州政府委托相关咨询研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作为州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有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专门的咨询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专家的咨询论证工作,以保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保证决策方案草案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如实归纳整理通过各种渠道征集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并吸纳合理意见,协调和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决策方案草案(送审稿)。有关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方案修改变动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决策事项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或者涉及多位副州长分管工作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者秘书长召开州政府专题议事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送审稿)进行研究、协调。决策事项涉法的,决策方案草案(送审稿)应当提交州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决策方案草案(送审稿)确定后,由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州长审定后,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提请州政府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策风险预测报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征集的主要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各方面意见的审核协调结果,需要州政府研究确定的主要问题。部门之间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仍存在明显分歧意见的,应当特别加以说明。州内或其他地区有相同或者相似决策事项的,应当附送有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和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送有关报告和听证笔录。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方案草案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五条 州政府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副州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留有书面意见或者委托他人表述意见。州长在与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州长依法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
州政府审议决策事项,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以及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 州政府决策结果由州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县市政府执行。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决策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州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州政府新闻发布会。
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州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新闻媒体如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和督查
第十七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州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州政府决策。未经州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
第十八条 负责执行州政府决策的责任单位(含主办和协办单位,以下统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州政府决策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州政府请示,但在州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州政府决策的执行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有关决策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或者执行情况评估,并将总结报告、评估结论向州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州政府决策由州政府办公室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和工作目标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督查室通过对州政府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应当及时报告州政府有关领导。
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州长分管工作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者秘书长召开专题议事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并总结推广决策落实工作中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条 州政府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和县市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州政府建立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通过互联网或者有关媒体定期听取公众对州政府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情况紧急的,州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依法公布。
州政府决策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责成决策执行单位及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五章 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层级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州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的提出或者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州政府。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州政协的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州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州政府提出建议。经州政府审查,认为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修改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州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本规则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州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州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树州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规定
为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依法行政的部署要求,把严格依法行政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和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州实际,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坚持法制统一。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杜绝重实体轻程序,把法定程序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必经程序,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大力加强行政程序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程序规则办事,任何行政行为不破坏程序,保证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三、切实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凡是州政府制发的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具有外部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都按程序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重大决策广泛听取意见。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是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都组织听证,并使听证参加人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五、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准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维护公平竞争,创造安全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氛围。
六、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不得行使未经审核、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也不得变更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规定。
七、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信力。凡是决定的事项都认真落实,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要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严格履行政府合同和协议,切实兑现承诺事项。
八、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强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金使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的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非涉密重大事项三日内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九、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和进入诉讼程序的司法监督,重视社会、媒体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做到件件有回复。
十、落实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次政府常务会议之前进行法制专题学习,提高政府领导成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玉树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全体会议,提高工作效率和议事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会议制度
(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二)州政府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州长召集和主持。
(三)州政府全体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参会人员
(一)出席人员: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邀请玉树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邀请出席人员: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负责人出席。
(三)列席人员: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管理机构和省、州双重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邀请列席人员:州委有关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武警玉树州支队、州消防支队、人民团体、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
三、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州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议题确定
州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或州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五、会务工作
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六、会议纪律
(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州长请假。州长同意后,州政府组成部门应及时将请假事由、代会人员等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列席人员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州长审批。
(二)州政府全体会议参会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会场签到,并按指定位置入座。
(三)参会人员要着正装,进入会场后应自觉关闭手机。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四)未按要求派员参会、不遵守会场纪律、迟到或早退的,由州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
七、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一)会议纪要由州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会议议定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制作《会议议定事项交办单》,分送承办单位办理。州政府办公室按州政府督办规定和程序催办、督办。
玉树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常务会议,提高行政效能和议事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会议制度
(一)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
(二)州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主持召开。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由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或说明。
(五)州政府常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参会人员
出席人员:州长、副州长、秘书长。
邀请出席人员: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州委、玉树军分区负责人出席。
列席人员:州政府各副秘书长,州监察局局长、州政府法制办主任,议题承办单位和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主要任务
(一)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
(二)讨论报请州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州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惩及命名事项;
(七)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
(八)讨论决定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议题准备
(一)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按下列程序确定:
1、提出议题。各市县、州政府各部门上报议题文件,经公文处理程序后,由州长书面批示提出,或由副州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
2、审定议题。提出的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汇总后,报秘书长初审、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核、州长审定。
(二)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议题承办单位己与议题内容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需由州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并形成书面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
3、议题承办单位提交的议题文件应当规范、完整。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文件主要包括:①议题文件;②与议题有关的附件;③有关部门或州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存在下列情况的议题,不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1、属州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能由分管副州长相互会商研究解决的;
4、有关部门意见分歧大而未经充分协商、协调的;
5、有关部门研究不充分的;
6、临时动议的。
7、分管副州长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
(四)确定为州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应提前1至2个工作日送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五、会务工作
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六、会议纪律
(一)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应向州长请假。州长同意后,列席单位应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会,并将请假事由、代会人员名单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除议题承办部门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带助手。
(二)州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到会场签到,并按指定位置入座。
(三)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自觉关闭手机,会议期间不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会议工作人员及列席单位助手不得随意发言。
(四)参会人员不得扩散未经会议同意传达的会议讨论事项,不带走会议材料,注意保密。
七、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一)会议纪要由州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会议议定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制作《会议议定事项交办单》,分送承办单位办理。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督查室按相关督办规定和程序催办、督办。
(三)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及时处理。
玉树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碰头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州政府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动,统筹协调推进州政府各项工作。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州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会议涉及事项列席会议。
二、会议安排
(一)原则上每月第二周召开碰头会议,地点在州政府常务会议室(6楼)。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会议由州长召集。参加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州长请假。
(三)会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内容
(一)通报阶段性工作落实情况,部署近期主要工作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通报需州政府有关领导配合、协调的工作事项及需提交州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问题;
(三)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四、议事规程
(一)碰头会由州长主持,也可由受州长委托的副州长主持。
(二)碰头会确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实施,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州政府督查办负责跟踪督查,及时向州政府主要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三)建立州政府班子工作计划预排制度,每周五预排下周工作计划,报州委,发州政府相关部门。
(四)《会议纪要》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呈批和印发。
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转办工作作风,根据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树州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的通知》(玉办发〔2013〕95号)精神,州政府决定在政府系统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
一、州政府主要领导离玉外出,按照《青海省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和《玉树州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二、州政府各副州长、秘书长离玉外出,向州政府主要领导请假。
三、州政府副秘书长离玉外出,向分管副州长和秘书长请假。
四、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玉外出,向分管副州长请假;外出1天以上3天以内的,必须向州政府主要领导口头报告;3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州政府主要领导请假。
五、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玉外出,以及参加省上通知的会议、活动必须向政府主要领导书面请假。
六、各市、县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书面请假报告或报备材料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送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七、各市、县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返回单位后,须向州政府领导报告销假。
八、其他事项严格按照《玉树州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和报备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玉树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备表
附件:
玉树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外出
请销假报备表
姓名
|
|
职务
|
|
去向
|
|
往返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事由
|
|
所去地点
联系方式
|
本人手机
联络人姓名及电话
|
外出期间主持本地(单位)工作负责同志
|
姓名
|
职务
|
电话(办)
电话(宅)
|
手机
|
其它需要说明事项
|
|
本人签名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领导审批意见
|
|
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88221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