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我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补充机制,改善教师队伍学科、学历结构,提高教师整体能力素质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凡符合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范围要求的地区,需补充中小学教师的,原则上要纳入“特岗计划”范围。通过“特岗计划”实施,完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把“特岗计划”招聘教师方式作为今后我省农牧区补充中小学乡村教师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二、工作原则
(一)“特岗计划”实施要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有机结合。“特岗计划”实施县(市、区、行委)要按照“当年考招、当年纳编”的原则,将特岗教师招聘计划纳入本地区当年教师编制统一管理,市(州)级编制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对空缺编制进行动态调剂。
(二)“特岗计划”实施要与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及现有资源科学配置有机结合。要通过实施“特岗计划”,重点解决和改善农牧区中小学教师学科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兼顾农牧区艰苦边远地区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学科、学段等因素,科学配置,发挥实效。特岗教师一般面向全省招聘,各市(州)可根据情况安排一定比例面向本市(州)招聘。
(三)“特岗计划”实施要与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能力素质水平有机结合。为逐步提高我省农牧区中小学教师素质,确保招聘质量,新入职特岗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招聘教师以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为主,并根据需要招收少量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三、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要求,我省除西宁市四区外,各农牧区乡村学校均属“特岗计划”实施范围。
四、政策措施
(一)夯实“特岗计划”工作组织保障基础。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编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由省教育厅厅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编办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特岗计划”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特岗计划”实施的相关具体事务。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负责区域内“特岗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二)建立完善“特岗计划”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切实落实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主体责任,将特岗教师“当年考录、当年纳编”作为主要工作内容,确保“特岗计划”发挥最大效益。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任务分工,各负其责,全面落实。
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招聘计划,指导各地区开展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组织特岗教师培训,及时了解特岗教师使用、管理等情况;协调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各地“特岗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市(州)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特岗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配合完成本地区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县(市、区、行委)级教育部门负责与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协调落实特岗教师各项待遇,加强对特岗教师的跟踪考核、管理及使用。所在学校负责特岗教师在校工作、生活及安全等有关事宜。
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的考务费、体检费、岗前集中培训、招聘工作及后期管理等费用。市(州)、县(市、区、行委)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标准,落实新聘特岗教师各项待遇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特岗教师招聘实施方案。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组织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县(市、区、行委)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特岗教师在辖区内统一分配,监督指导各用人单位与特岗教师及时签订聘用合同。
机构编制部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地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审核各地在空编内申报的特岗教师需求计划。市(州)、县(市、区、行委)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变化和自然减员等情况,负责对特岗教师需求计划进行空编内审核,确保特岗教师当年考录招聘、当年纳入本地教师编制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改善农牧区教师队伍结构,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性,强化宣传,统筹协调。要切实做好“特岗计划”实施的管理、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特岗教师作用。
(三)健全“特岗计划”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强化检查评估。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地“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定特设岗位计划的重要依据。
加强特岗教师考核。县级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对特岗教师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纳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范围;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根据规定,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规范档案管理。特岗教师入职后,个人档案由学校所在地教师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聘用满1年后,可按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要求申报评审职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5〕79号)要求,新招聘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流动。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8年6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4月28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08〕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