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2018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9日
(发至县人政府)
青海省2018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
为做好2018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质灾害重大隐患分布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2018年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和态势预测
(一)引发因素。强降水及流水侵蚀仍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引发泥石流灾害的最重要自然因素。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如工程建设切坡、开挖、人饮工程渗漏、村(居)民傍山沿沟建房、取土均是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省地震活跃,相应因地震引发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也在增多。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青藏高原增温显著,极端天气增多,降水增多、且区域性差异明显,冻土退化,引发的冻融灾害等增多。
(二)降水预测分析。据省气象局2018年(1—12月)度气候趋势预测,降水量与历年同期相比,柴达木盆地西北部至唐古拉地区、玉树西部偏少1—3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多1—3成。
春季(3—5月),降水量与历年同期相比,黄南州偏多2—3成,海北州、海南州、西宁市、海东市、果洛州、称多县偏多1—2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少1—4成。
夏季(6—8月),降水量与历年同期相比,柴达木盆地中东部、海北州、海南州偏多2—4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少1—2成。
秋季(9—10月),降水量与历年同期相比,海西州东部、海北州、海南州、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东部偏多1—3成,省内其余地区偏少1—3成。
前冬(11—12月),降水量与历年同期相比,柴达木盆地、环湖地区、东部农业区降水偏多2—3成,青南牧区大部偏少1—2成。
(三)地质灾害态势预测。据今年全省降水趋势及1990—2017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资料统计分析,预计今年60%左右的地质灾害仍发生在6—9月份。3—5月春季,海东市、西宁市、黄南州、海北州及海南州因降水引发的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我省东部地区因冰雪冻融,春灌及渠道渗漏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6—8月,海北州、海南州因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期间全省受极端气候影响引发的局部强降水及人为切坡建房、人饮工程等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9—10月,海北州、海南州、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因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预计2018年地质灾害发生数量较多年均值有所增加(1991年—2017年地质灾害平均25.2起)。
二、2018年地质灾害类型及重点防范的时期、区域和对象
(一)地质灾害类型。预计2018年地质灾害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期。我省地质灾害发生受降雨影响明显,大部分地质灾害发生在汛期,特别是出现强降雨时,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明显增多。受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省地质灾害防范以汛期为主。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2018年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主要为:西宁市区及大通、湟中、湟源3县,海东市乐都、平安2区和互助、民和、化隆、循化4县,海南州共和、贵德、贵南、兴海、同德5县,海北州门源、祁连2县,玉树州玉树、杂多2县(市),果洛州玛沁县,黄南州同仁、尖扎2县。
(四)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根据2017年排查结果,确定2018年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共计176处,分布地区为:西宁市46处、海东市75处、海西州1处、海南州11处、海北州10处、玉树州9处、果洛州6处、黄南州18处(见附件4)。
(五)地质灾害重点防范的对象。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居住在高陡斜坡区和泥石流径流、堆积区的居民群众。
三、2018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强化“以人为本”的防灾理念,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进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提升监测预警科技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中共中央国务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2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长期监测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乡(镇)、村、社和单位及具体部门,发挥群测群防网络功能,做到汛前防灾措施部署检查、汛期防灾措施落实督查、汛后防灾成效检查,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的“明白卡”发至村(居)民手中,让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知道灾害即将发生的征兆和发生时的撤离路线,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大汛期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村民房前屋后的调查排查力度,完善群测群防体系,积极构建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群专结合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高险情灾情的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全民防灾意识,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技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统筹部署,突出重点。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年度防灾预案的要求,加强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监测预警、群测群防和险(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工作。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演练、培训等手段,着力提高基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临灾应对能力和群众防灾避灾意识,提前部署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防灾减灾工作。
依法依规,科学减灾。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突发性、隐蔽性、破坏性和动态变化性的特点,强化基础研究,把握发生变化规律,促进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科学防灾减灾。
(三)防治目标。
高效有序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及职责。
各地政府分别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Ⅰ级(特大型)和Ⅱ级(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由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和省国土资源厅等33个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副厅长担任。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和省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见附件1、2),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见附件3),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工作要求。
1.强化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2号)的要求,履行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分工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隐患排查、动态巡查、预警预报等工作。
2.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2018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采取逐级负责,以县(市、区、行委)为主,乡镇自查、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协助指导的方式进行,着重对以下重点区域进行排查:
(1)全省各县(市、区、行委)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厂矿等人员聚居区。
(2)年内及近五年发生3.0级以上地震的危险区。
(3)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及传统村落分布区。
(4)省内已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
省级核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省级176处(见附件4)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和已完成治理工程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核查和检查。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工作。核查和检查分别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地质勘查局、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青海中煤地质工程公司、省柴达木综合地质矿产勘查院7家单位具体负责。
市(州)排查: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本市(州)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好本市(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行委)排查工作。
县(市、区、行委)排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为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县级排查工作组,依据各县(市、区、行委)实际情况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方案,对县域内所有隐患点进行排查,对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逐点登记造册,并将排查结果报送上级部门,同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责任人手中。对县域内新发现和已搬迁或已治理的隐患点,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认定或核销,新增隐患点将纳入下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中。做好本县(市、区、行委)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对各自防灾预案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的同时,督促指导乡(镇)、村、社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乡(镇)排查: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以乡(镇)干部、国土所干部(土管员)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员的基层排查组,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特别要加强对村(居)民房前屋后陡崖、取土点及土窑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并及时对排查情况进行总结。
3.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工作是各地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动态巡查制度,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
4.应急值守。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特别是汛期要加强地质灾害值守,值班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各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发生变更,要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强化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在青海广播电视台的全省天气预报中以“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节目向公众发布。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也要与当地气象部门配合,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电视和手机短信预报预警信息,迅速部署和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人民群众的应急避险及搬迁避让等应急防灾减灾工作。
6.加强防灾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各地政府要广泛开展本区域内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活动,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行委)及乡镇地质灾害防治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重点强化面向基层干部群众的宣传培训,特别是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干部,通过宣传培训使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干部等了解地质灾害的一些基本知识,提高全民识灾、防灾、避险自救技能,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科学应对能力。
7.积极开展应急演练。省内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行委)根据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着重突出主动避让、临灾避让的演练工作,使广大群众通过参与避险疏散、自救互救,增强防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3〕320号)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机制和体制建设,按照高标准“十有县”的标准,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六)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险情灾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2.信息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市、区、行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Ⅳ级(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县(市、区、行委)政府,6小时内直接速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并可抄报市(州)政府和相关部门。
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Ⅲ级(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行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速报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可直接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市(州)及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因建筑工程施工、工矿生产引发边坡失稳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的,要在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调查协助抢险救灾。
3.应急程序。
(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Ⅲ级(中型)和Ⅳ级(小型)。
Ⅰ级(特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Ⅱ级(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Ⅲ级(中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Ⅳ级(小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响应流程。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险情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Ⅳ级(小型)时,事发地县(市、区、行委)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Ⅲ级(中型)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Ⅱ级(大型)和Ⅰ级(特大型)标准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报告,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后,在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隐患排查、调查等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派应急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报告自然资源部。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大型)地质灾害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隐患排查、调查等应急处置。事发地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立即派出应急工作组赴灾害现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报告自然资源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中型)地质灾害后,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隐患排查、调查等应急抢险和处置。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给予指导。事发地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小型)地质灾害后,由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应急处置。市(州)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立即报告县(市、区、行委)政府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县(市、区、行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4.应急响应结束。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经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即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附件:
1.地质灾害防治指挥系统
2.青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联络员及联系方式
3.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成员表
4.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段)一览表
附件1
地质灾害防治指挥系统
一、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和应急分队
1.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田锦尘
副省长
副指挥长:冯志刚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汝坤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2.青海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局、省粮食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青藏公司、青海机场公司、青海保监局。
3.应急分队。
(1)西宁市应急分队。
负责人:何 灿
成
员:包维珍 冶有贵 吴正寿 彭 亮
白刚刚 杜文学 杨建鹏 权开兄 杨
玲 耿海深 陈菊林 苏莲霞
(2)海东市应急分队。
负责人:马 杰
成
员:米林春 梁重庆 吴海翔 张师鑫 许伟林 赵世勇 李东波 孟昭睿
王银业 段顺荣 何 斌 崔庭军
(3)海西州应急分队。
负责人:梁彦国
成
员:王洪斌 吕建红 关有国 陈海斌 王平刚
张国伟 张家好 李小龙 陈绪波 李成林
吴 琼 赵玉翔
(4)海南州应急分队。
负责人:石金友
成
员:马当周 曹明禄 刘德良 周 保
张力征 阮菊华 吕文斌 丁建青
(5)海北州应急分队。
负责人:多 杰
成
员:常 林 武 文 阿卫林 张军帮 毕海良 昝明寿 魏正发
曹小岩 李跃海 谢宗英
(6)玉树州应急分队。
负责人:韩永胜
成
员:吕增录 穆利杰 李永红
王红岩 王布图格其 陶送林 张占贤 张永旺 李树亮 李得花 杨 鹏
(7)果洛州应急分队。
负责人:邱纪春
成
员:尼 玛 尤拉杰 周金喜 张
地 郭 俊 肖积宝 梁德玉
张承福 祝 睿 曹志勇 陈丰兰
(8)黄南州应急分队。
负责人:先
巴
成
员:尼么才让 马维才 杨小斌 张 地
郭 俊 肖积宝 梁德玉 张承福 祝 睿
曹志勇 陈丰兰
二、汛期值班单位、电话
1.自然资源部。
电话:010—66558318、66558072
传真:010—66557723
2.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电话:0971—6156690(白天)
传真:0971—6156690
夜间:13997066110、18097339182、
13897400256、18609718298
值班负责人:严维德王峻鑫张正兴孟永旻
3.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电话:0971—6142631
夜间:13997091555、13997206966、
13897645672、13909715352
传真:0971—6142631
值班负责人:刘德良 周
保 昝明寿
毕海良
值班人员: 张力征
阮菊华 谢宗英
丁建青 李跃海
吕文斌
魏正发 曹小岩
4.西宁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0971—6152342、15003691697
传真:0971—6152342
值班负责人:包维珍
5.海东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0972—8687136、17797020999
传真:0972—8613246
值班负责人:米林春
6.海西州国土资源局。
电话:0977—8222357、13709773063
传真:0977—8223924
值班负责人:王洪斌
7.海南州国土资源局。
电话:0974—8521819、13897048300
传真:0974—8512626
值班负责人:马当周
8.海北州国土资源局。
电话:0970—8642587、13909700989
传真:0970—8642587
值班负责人:常 林
9.玉树州国土资源局。
电话:0976—8822308、18009765757
传真:0976—8822308
值班负责人:吕增录
10.果洛州国土资源局。
电话:0975—8381008、18909757470
传真:0975—8381008
值班负责人:尼 玛
11.黄南州国土资源局。
电话:0973—8725466、17716009810
传真:0973—8723201
值班负责人:尼么才让
12.省环境地质勘查局。
电话:0971—4920869、13309719322
传真:0971—8144020
值班负责人:许伟林
13.省核工业地质局。
电话:0971—5316437、13709715144
传真:0971—5316437
值班负责人:赵世勇
14.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
电话:0971—6308193、13099766780
传真:0971—6308193
值班负责人:吴正寿
15.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八队。
电话:0971—6250346、13997274598
传真:0971—6250346
值班负责人:杨小斌
16.青海中煤地质工程公司。
电话:0971—6259671、13997049293
传真:0971—6259484
值班负责人:李永红
17.省柴达木综合地质矿产勘查院。
电话:0979—8413190、13909792258
传真:0979—8413190
值班负责人:关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