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综治办、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及日常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和省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省综治办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普查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地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部门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根据国家部署,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按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制定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落实普查责任。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整合部门力量,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六)加强成果应用。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七)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2.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1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王予波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苏全仁 省政府副秘书长
侯碧波 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 刘
伟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学章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段 博 省编办副主任
史瑞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周 平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董 林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 华 省民宗委副主任
李国如 省公安厅副厅长
靳生寿 省民政厅副厅长
左玉玲 省财政厅副厅长
师 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积胜 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王旭斌 省商务厅副厅长
李晓东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薛恒远 省地税局总会计师
陈 伟 省统计局副局长
赵玉华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颖鸣 省质监局副局长
董永弘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阮余农 省国税局总经济师
沈 宏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段霄峰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李 生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高云建 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
赵弇武 中国铁路青藏公司总会计师
王树桥 中国邮政青海省分公司副总经理
贡伟宏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肖雪维 青海证监局副局长
于 冰 青海保监局副局长
李 兵 省军区保障局副局长
安大军 武警青海总队副司令员
邵海荣 62201部队政治部主任
雷丰才 西宁联勤保障中心战勤部副参谋长
张文明 96604部队战勤计划处副处长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副局长陈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便于各成员单位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发挥联合协作机制作用,高质量组织实施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负责协助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相关资料;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宣传动员和配合登记工作;参加经济普查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反馈本系统本行业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根据各自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全省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工作。承担普查物资准备、清查摸底、区域划分、综合试点、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技术保障、数据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
省委宣传部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组织落实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
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和省国税局负责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普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具体为:省编办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资料。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单位名录库资料。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库资料。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的有关资料。
省综治办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事项。
省民宗委负责协调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普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普查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普查登记阶段在社区、居委会和特殊场所配备相应民警协助入户登记。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指导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省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及时审核拨付到位。督促市(州)、县(市、区)级财政落实普查专项经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等资料。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邮政青海省分公司负责提供本系统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等名录,提供普查登记资料,负责对本系统产业活动单位及分支机构的普查结果进行确认。
中国铁路青藏公司负责协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经济普查;协助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铁路运输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负责协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系统内的普查工作,并提供有关普查资料。
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62201部队、西宁联勤保障中心、96604部队负责本部队及所属部队的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负责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法人单位及军事管理区内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的地方单位的基层数据资料和分行业数据资料。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普查登记的要求提供相关名录资料。
二、工作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普查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二)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省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三)经济普查涉及的有关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四)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经济普查进展情况,与成员单位沟通数据搜集、数据提供等情况。
(五)建立成员单位分片包干督查制度,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督促指导各市(州)积极推进普查各阶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