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248项)》(见附件)已经2018年2月8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省有关部门、单位要于3月底前通过各自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布由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要对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要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强化宣传解读。要推动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探索将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切实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省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由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省编办)统一备案管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部门职责调整和权力事项的增减情况等,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要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进行,由公共服务事项承担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共248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