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确保环境保护税顺利征缴入库,经研究决定,环境保护税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县(市、区、行委)征收,省本级不再参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级与所属县(市、区、行委)的分成比例。先期已征缴入库的收入,可通过体制结算方式予以分成。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做好预算管理、税收征管、税法宣传等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