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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00001 文  号: 青政〔2018〕15号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8/2/28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8〕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竞技比赛、运动健身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美食节、大型促销、重大开业庆典等商业活动;

(四)拜祭、游园、灯会、花儿会、赛马会等民俗活动;

(五)法会、晒佛、酥油花展、开斋节会礼、古尔邦节会礼等宗教活动;

(六)公益慈善晚会、人才招聘会等其他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以及宗教场所内举办的日常宗教仪式,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六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法人或相应资格的单位和组织;

(二)大型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工作方案;

(四)大型活动场所、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四)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六)场所管理者合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租借场地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的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或者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批准文件;

(八)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大型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应当载明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赞助者,活动时间、地点、主题、内容、流程,参加人员、功能区域划分等情况。

第九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规格以及组织方式等;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平面图)等;

(三)经核准或测算的活动场所的人员安全容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四)交通管理措施及交通示意图,包括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及临时停车区域的设置、位置、容量、标识、引导提示牌、通道示意图以及停放、管理,周边道路交通分流、引导和管控措施等;

(五)活动场所建筑物、临时搭建设施的基本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状况等;

(六)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七)安全工作人员的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八)活动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预计参加活动现场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的单位、数量、采访区域等基本情况以及引导措施等;

(十)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医疗救护、无障碍通道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十一)应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的措施、施放气球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十二)电力保障方案及措施,需要时主办方应当向供电部门提出明确的电力保障要求;

(十三)对活动中涉及的媒体、相关部门等使用无人机情况报备、管理措施;

(十四)可能影响现场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大型活动使用票证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票证样本、管理方案及查验票证的措施;采取安检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按照相应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的安检方案。

第十条举办超出日常宗教活动场所集体宗教活动且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民族宗教部门批准,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州)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活动所在地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市(州)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活动涉及地市(州)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查验,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有效期内。

活动情况复杂、影响较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日,并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需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州)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审核上报期限为5日,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安全许可前,应当告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单独或联合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检查。

实施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和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由工作人员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安全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防、外交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

(四)政府其他部门发现安全隐患仍未整改到位的;

(五)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或安全工作人员无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安全责任的;

(六)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极高,且发现的风险点在采取相应措施后仍然不能排除的;

(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对已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并告知承办者。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5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大型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5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依法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责成承办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对其承办的大型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

(二)聘请安全保卫专业人员参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的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检查设备,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场地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落实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突发气象灾害防范等应急措施,并视情组织演练;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保障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对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七)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八)负责对活动现场参与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九)大型活动需要发售票证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和划定的区域印制、发售票证。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不得发售票证。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主办者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核准的活动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活动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消防设施、器材等安全设施配置齐全,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指示标志明显。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配备视频监控、人员流量计数系统等技术设备,对人员流量进行统计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核准停车容量、制定行车路线,确保场内车辆管理安全有序;

(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活动场所内部设施运转正常;

(六)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场所管理者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用于举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熟悉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

(二)熟练运用应急广播、照明和通信指挥系统;

(三)熟练运用消防等安全器材,熟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熟练掌握本岗位相关安全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责任: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责令整改安全隐患;

(三)大型活动举办前,督导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必要时组织开展相关演练;

(四)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五)依法处置大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秩序,对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并立即疏散人群。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摸排掌握本地大型活动举办情况,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在政府主办以及其他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大型活动中,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一)应急部门负责牵头处置涉及大型活动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

(二)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进行检查、鉴定,并出具相应报告;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使用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管制区域内的公交线路调整;

(六)文化部门负责监督大型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内容;

(七)体育部门负责大型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体育器材设备的安全;

(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监督,整治现场及周边城市环境,指导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设置;

(九)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大型活动涉及的旅游景区的监管;

(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大型活动期间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管,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的食品药品安全;

(十二)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大型活动有关的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十三)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中涉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

(十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负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十四条承办者应该在大型活动前对大型活动的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估,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活动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措施等事项及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内容。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评估方法及风险等级的确定参照国家标准GB/T333170—2016《大型活动安全要求》。

承办者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落实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举办规模5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地市(州)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在承办者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综合各类社会风险,再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族宗教、林业、体育等部门,应当对辖区或所辖单位内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各类场所,进行全面勘验测量,计算人员安全容量并登记在册,为今后大型活动的举办提供参照。

第二十七条大型活动的人员安全容量按照下列规定核准:

(一)在设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准人员安全容量,其中座位在1万个以下的,按85%计算,座位在1万个以上的,按80%计算;

(二)在无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三)需要临时搭建座椅的,每人所占单位面积不得小于0.75平方米,前后排座椅间距不小于0.6米,其座位数量应当计算在人员安全容量内,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第二十八条在封闭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有2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外。10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应有4个以上的安全通道直达场外。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大型活动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专业人员及其他安全人员,室内举办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1%,室外举办活动一般不少于参加人数的2%。

第三十条大型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承办者方可搭建。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等签订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聘请专业机构对临时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检验检测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承办者应当在大型活动现场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三)划定安检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和用于控制人群的硬质隔离护栏,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四)划定相应的安保指挥、治安缓冲等区域;

(五)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的90%时,承办者应严密管控活动现场,在安全情况复杂的陡坡、窄路、桥洞、水域、通道、阶梯等易拥堵区域,组织人员进行秩序疏导、人流控制。

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超过核准数量时,承办者应立即停止活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现场人员进行有序疏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三十四条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承办者或者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许可或者安全检查的;

(二)干扰、拒绝执行上级领导或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整改的;

(四)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专业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的;

(五)在大型活动申报、审核、审查、审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事件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自发进行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具体承办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当活动现场聚集人数超过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