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驻玉各单位: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将《玉树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玉树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9个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确保顺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国务院和省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在州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在州属范围内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工作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玉树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照《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三)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 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具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 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 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6.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 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13.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收入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三农”政策的情况;
2.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批准情况;
4.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信息查阅点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十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十二)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玉树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谁有bt365体育在线网址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 承办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4. 书面回复申请人。
(八)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要求,做到“一事一审,全面审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不了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宣传材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八)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 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 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六)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要将《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
(十)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监督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单位予以更正。
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公开道歉、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道歉、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越权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州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州、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州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和各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第八条 确定社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社会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将社会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玉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66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政府的考核。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政府、县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五)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九)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底前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州、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